邯郸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范围

时间 : 2023-08-04 22:17:58 来源 : 本地宝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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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无房职工租赁自住住房的;

(四)未配备电梯的老旧住宅小区自住住房加装电梯的;

(五)出境定居的;

(六)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七)离休、退休的,灵活就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八)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九)参军、上学,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十)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个人账户封存半年以上未继续缴存的;

(十一)灵活就业人员个人账户封存半年以上,未继续缴存且未负有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十二)新调入单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在集中封存账户管理半年以上未继续缴存的;

(十三)在集中封存账户管理半年以上未继续缴存的;

(十四)死亡或已宣告死亡的;

(十五)其他依法允许提取的情形。

职工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一)、(二)、(三)、(四)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其配偶可同时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

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可以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余额。

职工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提取条件且同时未偿清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应当先用于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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